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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一大厦违售30套房产 法院判决公司未侵权

海南视窗  作者:关操   2012-01-31 09:28

[摘要] 2011年3月,曾报道“三亚大元大厦违规销售30套房产”一事,业主购买房产后发现房屋产权存在纠纷,遂将此事反映至媒体,文章一经刊发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

2011年3月,曾报道“三亚大元大厦违规销售30套房产”一事,业主购买房产后发现房屋产权存在纠纷,遂将此事反映至媒体,文章一经刊发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

近日,记者获悉涉及房屋产权的西安京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原联动)泰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以及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此事诉诸了法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了判决。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7日,陕西信托公司与西安京祥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陕西信托公司将其名下地位于三亚市河西区和平街大元大厦第9-10层共二层房产转让给西安京祥公司,两层建筑面积共1518.16平方米,2009年12月11日,西安京祥公司付清购房款,拥有处置权。

2010年2月26日,西安京祥公司与泰宏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西安京祥公司)将大元大厦第9-10曾部分房产出售给乙方(泰宏公司),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有500-600平方米(不低于500平方米)。该协议书第四条同时约定,协议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正式生效,如果2010年5月30日前乙方未能付清全款至甲方指定账户,协议自动失效。

2010年3月31日,泰宏公司向西安京祥公司支付了10万元购房款。2010年3月16日,泰宏公司负责人通知大元大厦第九层、第十层租户迁出。2010年4月5日,泰宏公司向西安京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具书面《声明》:付钱购买相应面积不受前协议(必须购买不低于500平方米)限制,西安京祥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签收。

2010年5月5日,泰宏公司委托律师要求京祥公司:1、提供有权销售大元大厦九、十层地相关手续,以及房屋产权属该公司的产权证明;2、提供真实准确的办公场地,以表明公司的真实性合法性;3、明确交房时间,装修标准,过户流程,及完税发票的提供方式;4、将清场费30万元支付给泰宏公司。同时表示待以上问题解决后,泰宏公司才能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随后双方就费用问题产生分歧,泰宏公司也于2010年12月开始陆续进行了装修和占有房产,并开始销售。三亚市城郊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西安京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继续履行。而双方虽然未就房屋面积达成新的协议,但泰宏公司以实际行为表示了其购买大元大厦全部房产的意思,符合《声明》的约定,泰宏公司据此占有争议房产未构成侵权,无需返还房屋,但应按约定向西安京祥公司给付房款。

此外,双方争议房产已由泰宏公司出售给多个不同的购房户,并已交付使用,所以无论从合同效力来看,还是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实际购房人的角度来看,西安京祥公司主张返还争议房产于情于理都不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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