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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1-28 09:41

[摘要] 按揭贷款合同签约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按揭贷款合同的基本内容有:

1、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一般为购房人)及保证人(一般为开发商)的姓名、名称与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此条款主要是在于明确履行义务和受领履行的主体。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与借贷主体有关的司法管辖条款,则该条款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2、按揭贷款用于购买的商品房的坐落位置、类型结构、面积、价值等情况。此条款表明了按揭贷款合同的订立目的;

3、借款金额、期限及利率标准。

4、贷款的划付与借款的偿还,及借款人提前还款与还款的相关事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的银行为了获得较为高额的按揭贷款利息,会排除借款人提前还款。如果借款人希望以后提前还款,则应当注意与银行作出特别约定。

5、贷款人与借款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6、借款人提供担保物的相关约定。作为购房人的借款人,需要特别注意其应当与银行明确担保物是什么、担保债务的范围、担保的设定、担保人与担保权人的权利义务、担保物的处分及担保的解除等事项;

7、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条款。购房人需要注意被保证主债权的种类与数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责任的方式(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与形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等;

8、合同变更与解除方面的约定。

9、违约责任条款。

10、其他相关事项等条款。购房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是否明确详细。

由于购房者买房没有选择银行的余地,在这样的前提下,购房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按照《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并且还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说明。也就是说,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根本就不能算作合同的一部分,也就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二是《合同法》第40条还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其他几种情况,该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是有的银行对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往往会有意识地含糊其辞,使消费者在一头雾水中签字盖章。如果将来合同发生纠纷,那么合同双方当然会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含义产生分歧,这就存在一个怎么样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的问题。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是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解释的原则,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当消费者与银行对如何理解这些格式条款产生分歧的时候,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应当对银行作出不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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