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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违法出租房屋高罚3万元 阳台等不得出租住人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15-09-26 07:30

[摘要]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对禁止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9月24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规定,对禁止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条例》规定,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低标准。本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房屋修缮、安全、消防等责任;续租、互换、转租的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方法;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人均租住面积低于低标准高罚万元

《条例》中规定,出租住宅房屋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低标准,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禁止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租赁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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