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感谢法院,拆了这些房,我们被强占4年的地终于能收回来了。”听着轰隆隆的拆除声,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城东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社长刘亚明的脸上露出舒心的笑容。6月9日,陵水法院成功执结一宗返还原物案件。
“感谢法院,拆了这些房,我们被强占4年的地终于能收回来了。”听着轰隆隆的拆除声,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城东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社长刘亚明的脸上露出舒心的笑容。6月9日,陵水法院成功执结一宗返还原物案件。
2003年,被执行人苏某乐承包了椰林镇城东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的一块1.31亩的土地,作为熏槟榔干加工场地,期限为十年,合同约定2013年6月30日到期。苏某乐在承包期限将到之时,在承包地上新建起10间瓦房。经勘验,房屋总长34.9米,宽4.9米。
苏某乐表示,当时是因为受台风影响,原搭建的简易屋棚被破坏,他修建这10间瓦房是经过经济社原社长口头同意的。如果承包期满后,经济社不同意他继续承包,他同意将地退还给经济社,但要求赔偿所建瓦房的损失。
第四经济合作社社长刘亚明称,当时发现苏某乐建房,已向其说明土地到期须要收回,希望他不要继续修建。刘亚明还向村委会说明情况,希望村委会打消苏某乐建房的念头。但是苏某乐表示,土地仍在租期内,他有权兴建房屋。
苏某乐强占该片土地长达4年,第四经济合作社向陵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某乐停止侵权,判令被告拆除承包地上的房屋,归还1.31亩地。2016年11月,陵水法院认为,承包期履行届满,被告苏某乐理应将原告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经原告社长同意在承包期内的土地上修建瓦房,因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原告赔偿所修建瓦房经济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土地上的附属物拆除,将土地返还给原告。
今年3月29日,陵水法院向被执行人苏某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苏某乐仍拒不执行。陵水法院分管院领导、执行局长多次主持双方协商未果,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6月9日,陵水法院组织强拆,历经3将全部障碍物拆除完毕,当场将土地交付原告某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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