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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明确住房消费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8-02-05 09:55

[摘要] 为了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的要求,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明确住房消费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住房消费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公积金归〔2018〕20号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了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的要求,经研究,现将住房消费提取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低层住宅、公寓)及政策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职工家庭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职工在非实际工作地租住住房,其实际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均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出所租住住房租金

四、《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17]179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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