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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不是土地私有化

新华网  2008-10-15 14:35

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研究推进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议题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在众多议论品评中,也有一些误读。比如,有人声称土地流转,就是彻底的土地私有化。

土地流转,并不是土地私有化。对土地流转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9月30日与小岗村民座谈时谈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总书记在谈到土地流转时,反复提到的是土地承包经营,即农民向集体承包,土地仍然是国有。土地流转,只不过是进一步改善土地承包的办法和途径,让农民所承包的土地更加适合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更有利于实现农民的利益,而不是“土地私有化”。

不搞土地私有化符合中国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然的原则要求。翻阅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过去和现在都没有出现过土地私有化的提法。胡锦涛总书记在谈到土地流转时,强调“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谓“双层经营”,也就是既有集体经营,也有个人经营。包括小岗村在内近年经营成功的农村,都是走“双层经营”之路,既能发挥集体的力量,集体的优势,又能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

应该说,只要到农村调查,时下农村普遍进行双层经营已是不争的事实,农民群众对双层经营也熟悉了,习惯了,那么,为何某些专家在解读土地流转问题时,把之与土地私有化划上等号?

有一种观点称农村改革的关键是“还权于农民”(见《长江日报》2008年10月10日)。应该说,这个观点没有错。问题在于,还权于农民的“权”不土地所有权,而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若笼统地提出把土地权利还给农民,让人误解为土地所有权可以流转,无疑等于倡导土地私有化,这完全是一种误读,不符合中央精神。

土地流转,不管是中央精神还是各地的试点经验,都触及到尊重农民群众对土地的处置权的问题,即农民在充分知情、充分自愿的条件下,通过对土地财产的支配以获取土地财产权的充分利用。过去,实行大包干的农村,尽管农民有使用权,但使用却是有限的,面对违规招商征地往往无可奈何,导致一些失地农民既没有从征地补偿中获得足够的补偿,又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保福利,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流民。今年头5个月,土地违法案件2万5153起,涉及的土地面积达到12241.7公顷,同比上升了近20%。而今中央赋予农民土地流转权,目的就是通过新政策,进一步调动亿万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运用土地为自己谋取更多合法利益。可以相信,随着土地流转政策实施,中国农村必将呈现出更加生机勃勃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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