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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通过四项新规为保障房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新华网海南频道  2011-06-13 09:46

[摘要] 记者从三亚市政府获悉,三亚市政府常务会议一次性通过《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记者从三亚市政府获悉,三亚市政府常务会议一次性通过《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些办法均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保障房意见、通知精神,结合三亚实际制定而成,为三亚的保障房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根据《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家庭主要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三亚市市区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且均在本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按年度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在承租人家庭人口减少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户型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内租用。

《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内为主,可根据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情况适当调整。

《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三亚坚持市政府总揽、合理布局、综合开发、规范运作的原则,通过集中、分散、配建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85㎡范围,以中小套型为主,并根据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不同套型的比例。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为,家庭主要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三亚市市区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按规定价格出售所取得的房款,由业主单位设立专户收取,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市保障办负责监管。具体用途为补充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归还财政借款和银行贷款;缴纳税款;付工程管理费;支付项目其他费用;如有盈余,按政策规定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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