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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夫妻关系存续期内房产加名不再征税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9-01 17:33

[摘要] 9月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税总联合通知:婚后房屋产权加名免征契税

(来源:财政部网站)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今日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也即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

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围绕房产证上“加名”该不该交税一事在闹的沸沸 。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加名不需缴纳契税。此后多地兴起效仿之风,纷纷对房产证加名征起税率不一的契税。

之后国税总局曾表示不会在范围内征收加名税。但没有对各地征收加名税的做法作出指示。随后国税局表示,关于房产“加名税”的可行性正在研究中,但形成具体意见需要多部门协调。

而财政部官员则解释说,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这个原则是已有的、明确的”。有媒体报道称,财政部有望于本周发布关于加名税的详细文件。相关文件已起草完毕,正在走法定签发程序。但详细文件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出炉,财政部反而同国税总局发布了“房产证加名不征契税”的联合声明。

以下是财政部与税总公告全文: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夫妻关系存续期内房产加名不再征税 专家解读符合法理 

(来源:房天下)房天下讯 9月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记者就此通知连线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运平。

苗律师对记者表示,如果原本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夫妻之间的“加名”行为属于正常的所有权变更,不是过户,所以不存在交易属性。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属,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关系的和睦,加名不收税也符合法理规定。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凡是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的,都应缴纳3%-5%的契税。记者随及问到财政部的通知是否和契税暂行条例相冲突,苗律师认为并不相冲突。苗律师说:“即使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加名行为和普通的房产买卖等交易行为还是有差别的,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个人认为,房产加名税依然符合法理规定。”

直系亲属之间“加名”都该免税 

(来源:合肥晚报 )“房产加名征税”问题持续发酵。国税总局回应称,准备就“加名税”的可行性展开研究,但形成具体意见需要财政部等多部门协调。财政部官员表示,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据报道,青岛、南京等原本征收“加名税”的城市目前已暂停征收。(8月30日《新京报》)

对于夫妻之间婚前房产加名征税,大多数人认为合法但不合情理,而在我看来,其合法性也经不起推敲。

实际上,人们之所以揪住这个问题不放,锱铢必较,是因为它涉及税收伦理这个大问题。一个国家有着什么样的税收伦理,则涉及每个人切身利益。从伦理角度出发,我们现在关注的是夫妻房产加名征税,其实,房产加名、赠与同样也会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有关部门既然要研究协调“加名税”问题,就应将直系亲属之间的所有房屋权属转移情况考虑在内,通盘解决,以免解决一个问题以后又出现另一个问题。

笔者以为,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加名、赠与均应免征契税,是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更是基于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从根本上说,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公民家庭内部事务,是老百姓的私事,政府不应横插一杠子伸手要钱。否则,征税虽能增加政府收入,但留下的是老百姓的反感情绪,得不偿失。

我们不妨比较这样两种情况:父母出钱给子女购买房产,房产证上是子女的名字,这种情况不算房产赠与,也不再另缴契税;同样是父母出钱自购房产后,然后加上子女名字或直接赠与子女,为什么要另缴契税呢?这两种情况其实并无本质区别,一种情况征税一种情况不征税,在道理上说不通,人们在感情上接受不了。

再比较这样两种情况:我国并没有开征遗产税,按照《继承法》,继承人继承住房等遗产不征收契税。父母的房产加上子女的名字或直接赠与子女,这种房屋权属转移与房产继承并无本质区别,只有时间上的差异(被继承人去世前后),既然房产继承不缴契税,则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加名或赠与也不应征税。从遗产继承的角度来看夫妻之间的房产加名或赠与,道理更加清晰:丈夫与妻子互为继承人,既然继承配偶的房产不征税,为什么夫妻之间的房产加名或赠与要征税呢?

直系亲属是一种特殊关系,这种关系没法造假,所以,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这个“例外”并不会导致一些人钻空子偷税漏税。征税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任何一种税都不能悖离人情世故,在“人情”上说不通的税,在“税理”上恐怕也很难站得住脚。

“加名税”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来源:法治周末)最近有媒体报道某地税务局准备对婚前房产加名征收契税,其理由是:夫妻婚后要对婚前房产加名,这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主张“加名税”的人显然将婚前房产加名视为房屋赠与,这种观点源于对税法的不正确理解。

在法律体系中,夫妻是两个非常特殊的主体,他们在绝大多数法律关系中被视为一个主体,只有在夫妻财产分割等少数法律关系中才被视为两个主体。如夫妻一方对外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在没有明确约定是个人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均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均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处分财产。在税法中,特别是在确定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中,夫妻在大多数法律关系中都被视为一个主体。只有在税务处罚法律关系中,夫妻才被视为独立的主体,仅处罚具有违法行为的一方。

在增值税法律关系中,销售货物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夫妻之间的内部交易从来不被作为销售货物对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这一规定确立了内部交易不纳税的原则,夫妻之间货物的转移更是一种不通过市场的特殊内部交易,甚至都不能称为“交易”,因此,根本不存在纳税的问题。

在营业税法律关系中,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以及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夫妻之间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由于并不是市场交易行为,因此,也不被视为营业税的应税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明确规定,个人向配偶无偿赠送不动产不征营业税,实际上就贯彻了这一原则。

在所得税法律关系中,很多国家允许夫妻作为一个纳税主体进行联合纳税申报,我国税法虽然尚未确立这一制度,但从来不把夫妻之间的“所得”作为应税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正是体现了这一原则。

即使在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夫妻之间的赠与一般也不属于应税赠与,不需要缴纳赠与税。如美国税法典第2523节明确规定,赠与人对配偶的赠与可以从应税赠与中全部扣除。

关于夫妻之间财产权属的约定,我国婚姻法给予了限度的自由。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于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约定不需要对外公开即在夫妻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使税法规定对夫妻之间财产的转移征税,夫妻也可以轻而易举地规避。税法没有必要作这种既招人讨厌又无法实际执行的规定。

理解了夫妻在税法中的特殊地位,我们就可以明白轻易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转移征税是多么轻率的举动。由于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逐渐深入人心,地方各级税务机关的任何新举措都会受到纳税人合法性的质疑。因为在我国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并无征税权,开征新税必须有新制定的法律依据,对新生事物征税也必须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加名税”迅速激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充分说明了我国纳税人税法权利意识的觉醒,当然也再次展现了我国某些地方税务机关对于税收法定原则和征税合法性的漠视,对于税法理论和政策理解上的肤浅。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这种突然冒出来的新税会越来越少。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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