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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拿到6200元征地款 6岁村民状告村委会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16-07-30 10:10

[摘要] 在今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决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将于8月1日开始施行。

在今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决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将于8月1日开始施行。

据了解,国家规定自2014年10月起在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企业相同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启动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进程,并在研究推动基础养老金统筹。在此背景下,我省做出了如上所述的条例修订。

据了解,此次条例的修改有如下四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条例对参保范围作了重大调整,确认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删除有关“事企差”待遇的规定;二是适应统筹的改革方向,对基金的保值增值、遗属待遇等内容,原则规定按国家政策(含即将出台的)执行;三是强化征缴制度机制建设,依法授权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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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解读

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的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全文已刊登于海南日报5月31日第11版)。新条例修改了哪些政策规定,对广大参保职工会有怎样的影响呢?本报在此予以解读。

分灶吃饭——

绝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内人员退出参保范围

条例修改后,参保范围发生了变化,企业职工的参保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要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为此,我省以公办学校、医院为代表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及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工作人员(以工勤人员为主)等,总计20余万人,退出条例参保范围,已退休的近9万名原在编人员也要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出”相对应,条例删除有关“事企差”弥补办法的规定。对于少数尚未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仍将继续按条例规定参保,并出台过渡性措施,维护有关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目前,人社部门正加班加点推进参保登记、退休人员信息移交、信息系统开发等配套工作,争取早日正式启动保费征缴、养老金计发补发等经办业务。

据介绍,过去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与企业职工同在“一个锅”里吃饭,以基本工资缴费,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待遇,缴得少领的多,由此产生的缺口往往暂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垫付,截至2015年5月已达到11亿元。通过改革调整参保范围,“分灶吃饭”,从制度上消除了挤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权益。

省循国规——

选择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只退还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

国家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出台基础养老金统筹方案,为了实现统筹,就需要平衡目前各省标准不一、差别较大的待遇支付项目,因此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统一标准的丧葬补助、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政策。为适应这一政策预期变化,在条例修改后原则规定执行本省规定,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又不按规定补缴续缴的到龄退休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又不选择将关系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其申请直接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只退还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

而按照我省原条例的规定,除退还个人账户外,还按每参保缴费一年加发一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这种一次性增发政策显然与国家规定不一致。事实上,1997年国务院就已下文不再停留一次性增发政策,我省采取逐步取消办法化解待遇落差大的问题,1999年时规定对1998年后参保人员“退保”只返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实行一次性增发政策,2008年起又将每缴费1年的一次性增发标准由3~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大幅减少为1个月的额度,直至本次条例修改取消了一次性增发政策,以适应统筹推进、制度趋向统一的要求。

目前,我省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的配套政策条件已成熟。一是农民工因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导致的损失已有了制度性弥补,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导致的损失,可通过将关系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月领取财政提供的基础养老金。二是缴费年限不足的续缴补缴政策近年来已出台完善,年限不足15年的到龄人员,可逐年续缴保费,续缴至第5年时,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趸补),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加强征缴——

社保经办机构被正式赋予稽查、处罚等权责

这次条例修改,通过法规赋予社保经办机构部分必要的稽查权、处罚权和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职责。今后,社保经办机构不需要社保行政部门委托,就可以直接对缴费行为进行调查、检查的权力,并依法处理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之所以这样修改,主要考虑到三个原因:一是对缴费行为的调查、检查,如对单位的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对违法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进行查处、罚款等,属于日常具体管理事项,现实管理中不可能经行政部门委托后才去实施,也不可能全部经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去处理,需要通过条例去合理界定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的职责,提高公共管理效率。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可授权社保经办机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同时针对实际管理中一些违法单位拒不登记参保和缴纳保费的行为,也授权社保经办机构提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社保行政部门等提出异议或投诉、举报等,通过事后监督就可以解决好处罚权运用和处罚标准把握的问题。

强化监管——

整合建设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系统

本次条例修改,针对我省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现实,首次规定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社会保险信息的共享和交换机制,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我省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已达到209.94万人(其中在职156.87万人、离退休53.07万人),基金规模愈百亿元,形成了海量的信息数据。建立全省统一的完善的信息系统不仅记录参保人员的各类数据,同时,也内化、固化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政策的现实管理载体。

记者获悉,海南长期以来有四个不同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运行,省本级、海口、三亚、其他市县各有一个,数据分割不能实时传输交换,制约了全省社保经办管理效率的提高,不便于群众办理社保相关手续,也不利于加强监管防控。

目前,省人社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全省社保信息系统的整合升级。

RDER-: 0px;FONT-FAMILY: inherit;BORDER-RIGHT: 0px;BORDER-BOTTOM: 0px;FONT-WEIGHT: bold;OUTLINE-WIDTH: 0px;PADDING-BOTTOM: 0px;PADDING-: 0px;OUTLINE-STYLE: none;PADDING-LEFT: 0px;BORDER-LEFT: 0px;MARGIN: 0px;OUTLINE-COLOR: invert;PADDING-RIGHT: 0px">商报讯因为母亲沈某萍是外嫁女,村委会向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拒绝支付跟随母亲沈某萍落户的儿子叶某的征地补偿款,现年6岁的叶某的法定权益受损,其遂将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据悉,沈某萍是海口美兰区灵山镇东和村委会管辖下的麻锡村人,2002年嫁给了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传忠社区居委会林黑村的叶某森,并于2009年12月生下儿子叶某,叶某的户口随母亲落户在灵山镇东和村委会麻锡村,在该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4年初,东和村委会的土地被078工程征用,通过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后向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1700元。

2015年初,东和村委会的土地被如意岛征用,将所得的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在经各村民小组投票表决后通过了《如意岛集散地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款分配方案》,之后,东和村委会对符合分配条件的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4500元,也已向叶某的母亲发放了上述款项共计6200元,未向叶某发放。叶某认为,东和村委会以母亲为外嫁女为由,将他排除在分配人员之外,不予支付征地补偿款,侵犯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遂将东和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RDER-: 0px;FONT-FAMILY: inherit;BORDER-RIGHT: 0px;BORDER-BOTTOM: 0px;FONT-WEIGHT: bold;OUTLINE-WIDTH: 0px;PADDING-BOTTOM: 0px;PADDING-: 0px;OUTLINE-STYLE: none;PADDING-LEFT: 0px;BORDER-LEFT: 0px;MARGIN: 0px;OUTLINE-COLOR: invert;PADDING-RIGHT: 0px">法院判决村委会向该村民支付征地补偿款6200元

省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村民是否享有分配权利,关键看其是否具备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原始取得主要表现形式是出生。叶某因出生跟随母亲将户口落户在麻锡村,原始取得麻锡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土地补偿款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在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的时候,其分配主体应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时所有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应当享有均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叶某在东和村委会确定分配方案之前已具有东和村委会麻锡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东和村委会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依法应向叶某支付该款,却以叶某是外嫁女的子女而拒绝向其发放,侵犯了叶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东和村委会向叶某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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