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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公园项目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征收的决定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18-02-26 11:14

[摘要] 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公园项目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征收的决定》,将征收红城湖公园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

关于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公园项目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公园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公园项目。

二、征收范围:红城湖公园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回收。

三、房屋征收部门: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356号。联系电话:0898-65957783。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道办事处。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340号,联系电话:0898-65907715。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按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公园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签约期限:本决定发布后,被征收人应于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的不予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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