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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规:农村新建住房高度不超过十二米

中国新闻网   2018-04-04 10:53

[摘要] 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3日表决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条例,海南农村新建住房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

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3日表决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条例,海南农村新建住房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村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调整优化居民点结构,引导村庄集中布局、集约建设,体现特色乡土田园文化和民族特色。

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海南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格控制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乡村开发边界。除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燃气、油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用地不得突破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边界。

该条例称,制定和实施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优化利用,加强对海岸带、山体、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岛屿、红树林、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资源和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坚持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地率的开发原则,注重建筑景观和整体风貌的塑造。

条例还新增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生态敏感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保护,并划定重要规划控制区加强规划管控,严格规划的编制、审批、督察工作。”

条例指出,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生态修复和城镇修补,治理、修复山体、水体、废弃地、受损海岸带等,保护历史文化,塑造时代风貌,改善城镇生态功能和人居环境,提升城镇环境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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