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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05-16 09:18

[摘要] 5月15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即日起,海南省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申请缓缴及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5月15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即日起,海南省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申请缓缴及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可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

《暂行规定》称,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申请在2%-4%的范围内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单位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的,调低后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现行缴存比例的三个百分点,多次调低比例的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经2019年4月18日,海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五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的解读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年5月15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

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

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活力,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化,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缓缴是指缴存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申请延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降低缴存比例是指缴存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活动。

第五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为本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单位申请缓缴及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的审批,省局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直属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的受理审核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申请在2%-4%的范围内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单位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的,调低后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现行缴存比例的三个百分点,多次调低比例的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 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单位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单位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办理

(一)办理要件

1.缴存单位资料变更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2/3以上(含)工会会员(职工)同意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文件;

3.单位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在2%-4%的,需提供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计算依据材料;

4.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单位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年度财务报表。

(二)审批流程:单位提交真实有效的业务材料,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的,由直属管理局受理、复核和审批;单位申请缓缴或在2%-4%的范围内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的,由直属局受理、省局归集处复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办结。

(三)审批时限: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的,直属管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单位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在2%-4%范围内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直属管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省局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审批办结。

第十一条 省局归集处通过系统分析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情况,整理数据按季度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执行时限与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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