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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住建局解读安居型商品住房相关政策 部分材料实施承诺制

海口市住建局  2021-05-14 14:33

[摘要] 5月7日,海口市已在4个区行政审批局设立了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窗口,试运行办理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手续。5月13日,为方便市民知晓了解申请条件和办事流程,海口市住建局制定《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办事指南》,并发布了《关于安居型商品住房若干问题解答》,为市民解答热点问题。

5月7日,海口市已在4个区行政审批局设立了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窗口,试运行办理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手续。5月13日,为方便市民知晓了解申请条件和办事流程,海口市住建局制定《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办事指南》,并发布了《关于安居型商品住房若干问题解答》,为市民解答热点问题。

海口住建局解读安居型商品住房相关政策 部分材料实施承诺制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办事指南》明确了安居型商品住房的人才供应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

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8.申请人家庭成员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房

9.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11.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关于安居型商品住房若干问题解答》内容如下:

问题一:什么时间可以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在什么地方申请?

答:海口于2021年5月7日正式开通安居型商品住房服务窗口,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的区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进行申请,未取得户籍的申请人到居住地所在区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各区服务窗口如下:

(1)琼山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2-1琼山区社保大楼2楼;联系电话:0898-65813500;受理窗口:2号至10号综合窗口;出证窗口:1号至2号出证窗口。

(2)美兰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地址: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36号;联系电话:0898-65236216;受理窗口:4号至11号综合窗口;出证窗口:22号窗口。

(3)秀英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地址: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30号(棕榈泉小区铺面);联系电话:0898-68623105;受理窗口:2号至11号“一窗受理”窗口;出证窗口:12号窗口。

(4)龙华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四号楼一楼政务中心大厅;联系电话:0898-66568970;受理窗口:综合窗口3至12号;出证窗口: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四号楼一楼政务中心大厅内制证中心。

问题二: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群体分为两类,共计7种情形,需分别按照不同情形提供所需材料。请市民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详细了解《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材料要件》,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问题三:个人实际居住时间、人才证明等材料如何取得?

答:为让市民申办过程中少开证明、少交材料,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试行承诺制。除高层次人才及柔性、急需紧缺人才等已发放认定证书的人才外,其他类型的人才申请时无需提交人才证明;市民申请时无需提交个人实际居住时间等证明。只需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并签署诚信声明,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题四: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可以按揭支付吗?

答:《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没有规定支付方式,因此可以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问题五:申请过公租房能否再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答:根据《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申请退出公租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问题六:对市民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是否有家庭或个人年收入、资产方面的要求?

答:无要求。

问题七:如何理解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答: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南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该套住房面积除以申请人家庭成员数量所得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1.4平方米)。

问题八:安居型商品住房分布在哪些区域及路段,今年有无项目交付?有无配售计划?

答:目前,海口已挂牌出让长秀片区地块(45.77亩)、药谷北地块(42.44亩)、美安福邻中心地块(41.44亩)、下洋瓦灶地块(11.34亩)、城西E-3-13地块(8.82亩)、长秀片区E100-1地块(20亩)、江东新区JDWH-06-E18地块(66.16亩)等7个交通便利,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基本齐全的优质地块作为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土地面积共计约235.97亩,共计可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约5000套,将于2022年陆续交付使用。此外,海口已开工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规划建设有两房一厅、三房两厅、四房两厅等户型,其中四房两厅仅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配售。

问题九:经适房、限价房轮候人员未配售住房的,如何转换获得安居型商品住房准购资格?

答:根据《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款项规定,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据此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将于2021年6月前统一转换,请静候通知。

问题十:非海口市户籍的,可否申请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答:可以,非海口市户籍的申请人员应符合社保或个税、居住时间、住房情况规定条件的要求。

问题十一:在省外有购房记录的,是否可以申请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答:在海南省以外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问题十二:基层教师或医务人员申请,是否要到教育局或卫健委申请,还是由学校或医疗机构统一申请?

答:依据《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建设管理由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申请人员无需向各区行政审批窗口申请。

问题十三:海口市住房保障对象如何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答: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公租房保障对象须退出保障,才能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已享受公租房和领取公租房政策补贴的申请人应先去各区住房保障中心办理退出手续,退出后再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问题十四:已放弃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是否还可以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答:准购资格在有效期限内且未配售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安排资格转换,准购资格过期若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需在各区行政审批窗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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