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对海口市购买商品住房和人才落户政策进行调整。
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对海口市购买商品住房和人才落户政策进行调整。
购房方面的政策调整主要有4项内容:
一是新落户的人才,须提供累计12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我市购买第1套住房,在第1套住房备案满36个月后,方可购买第2套住房。
二是未落户的人才,须提供累计24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三是实行全域限购,对外省户籍也不属人才的人员,须提供累计60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四是离异人士,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具体内容如下:
一、购房政策调整事项。
(一)落户海南省的人才。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方可购买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在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6个月,方可购买第二套住房。
(二)未落户我海南省的人才。本人家庭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三)非海南省户籍人员。不再区分限购区域与非限购区域,实行全区域限购。非海南省户籍家庭购买住房,须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四)离异人士。对夫妻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海南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二、人才落户政策调整事项。海口市人才落户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A、B、C、D、E类)在海口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
四、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其在海口市购买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按规定购房的,可凭购房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继续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的人才,可继续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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