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即将在1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公摊电费的收费方式做了明确规定。根据通知,物业小区的公摊电费可以纳入物业费、租金、服务费收取或通过公共收益等方式解决,但不可纳入终端用户电费一并收取。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收取电费,并且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通知还对如何确定非电网直供终端用户的用电类别、终端用户电价标准以及公摊电费的范围进行了说明。非电网供电主体在收取、结算电费时,应如实公示电费结算信息,并向终端用户提供合规财务票据。公示应不少于1个月,并保存相关信息至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