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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三个保障房项目开工 建筑面积11.02万平米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10-06-01 08:52

据了解,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相应的产权证明,包括自有住房的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证明,无产权登记的证明。(三)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材料。未就业的,提供该家庭成员所居住地或户籍地镇(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四)其他必要材料。

属海口市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由属地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离、退休的,由发放离、退休金的银行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口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在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公示。经调查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家庭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所在地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再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限为15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应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受理申请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批准。经两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准购通知书》。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口数核准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并在通知书中注明。

(五)排序。海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取得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的购房需求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在监察、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电脑随机定号排序,根据房源情况发放《选房通知书》。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对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危房户等住房困难家庭应优先安排。

(六)选房。海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对已取得《选房通知书》的申请人按排序号顺序公开进行电脑随机选购住房,申请人可在多个备选房源中选购一套住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场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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