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lse { ewmInnerhtml += '';} var titleInnerhtml = '
手机看新闻
';$('.ewmflag').html(ewmInnerhtml);$('.titleflag').html(titleInnerhtml);} else { var ewmInnerhtml = '直播看房
';$('.ewmflag').html(ewmInnerhtml);$('.titleflag').html(titleInnerhtml);} });手机看新闻
[摘要] 7月18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草拟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通知提出,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
7月18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草拟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通知提出,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对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开发商应予以签订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规定约定付款方式,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应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公积金局对购房人购房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代付给开发商。
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又注销合同备案的,应于注销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公积金局申请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局通知开发商于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海南:拟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海南定安:多孩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可增加一套购房额度
重磅!海南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相关政策!(附解读)
海口楼市新政!人才落户即可购房,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新政进一步解读!首次购房职工仍执行原贷款政策
31500元/平方米
价格待定
价格待定
13000元/平方米
30000元/平方米
价格待定
11000元/平方米
价格待定
11500元/平方米
1600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