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购房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要购房人及其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以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公积金机构审核购房人的相关信息,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将直接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支付给开发企业。这一政策的出台,为购房人提供了更多购房资金来源的选择,让购房者不再为首付款发愁。
此外,通知还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将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如果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的首付款,开发企业应当签订合同并配合提交备案手续。这一政策的颁布,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同时也给购房人提供了更多购房的便利。
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如果注销合同备案,需要在注销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公积金机构申请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这一规定保障了购房人的权益,同时也提醒购房人在购房决策上要慎重考虑,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海南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更多购房人提供便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