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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海居君2017-05-02 13:48:57

日前,海南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发布了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png

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 为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规范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的室内装修设计。

1.0.3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和“一体化设计”的原则,在兼顾产业化的前提下,实现绿色建造。

1.0.4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全装修住宅

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2.0.2 室内装修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的细部完善和艺术处理。

2.0.3 套内门厅

进入套内的停留、过渡的空间。

2.0.4 吊顶

悬吊在楼板下的装修面。

2.0.5 固定家具

安装后,不能移动的家具。

2.0.6 固定面

建筑内部主体结构的楼(地)面、墙面和顶面。

2.0.7 部品

根据设计通过工业化生产的标准化产品,在现场组装,作为住宅中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

3 基本规定

3.0.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在建筑专业主导下,在设计的各个阶段与各专业同步进行,整体设计,协同完成。

3.0.2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遵循建筑、装修、部品一体化的原则,推行装修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满足部品制造工厂化,施工安装装配化的要求。

3.0.3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做到齐全完整,设计图纸应达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中的设计深度要求,装修施工图与建筑施工图同步提交,满足一体化审查要求。

3.0.4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有关消防、安全、节能、隔声等方面的要求,不得修改结构主体设计或违反结构主体设计要求。

3.0.5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老年人使用的全装修住宅,其室内装修的无障碍设计应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进行设计。

3.0.6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的装修材料、部品、设备设施应选用绿色产品,严禁选用国家和海南省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0.7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在满足住宅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社会发展需要,预留必要的接口和条件,提供未来住宅品质升级与功能扩展的可能。

3.0.8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针对海南省高温、高盐、高湿、多雨、多台风的气候条件和多白蚁、多蚊虫、易霉变的情况,进行适应性设计。

4 套内空间

4.1 一般规定

4.1.1 套内各空间界面选用的材料、规格、质地和色彩应根据使用功能、心理和生理需求确定,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

4.1.2 套内设计应准确定位各类设备、设施、电器等的位置,并满足相应的安装及使用条件。

4.1.3 套内设计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与结构构件的布置协调,同时满足各功能空间的设计要求。

4.1.4 套内设计应设洗衣机空间,其位置应配有给排水设施,且楼(地)面应设防水措施。

4.1.5 起居室(厅)、卧室和餐厅应安装窗帘盒、窗帘杆或预留安装位置。

4.1.6 需在敷设有保温、隔声材料的墙体上悬挂或固定物品时,应在其基层墙体上设有锚固措施。

4.1.7 固定面、固定家具的木基层、木饰面等木质构造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并符合《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245的相关规定。

4.1.8 套内连通户外的建筑门窗宜安装纱窗或预留安装位置。

4.2 套内门厅

4.2.1 套内入口处宜设置套内门厅,套内门厅应设置或预留门厅柜等储藏空间。设置门厅柜时,应与开关面板、强弱电箱等整体设计。

4.2.2 套内门厅宜设置感应夜灯。

4.3 起居室(厅)

4.3.1 起居室(厅)设计宜突出家庭活动中心的功能,并应布置座椅、茶几等基本家具。

4.3.2 起居室(厅)空间应尽量完整,不宜增加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空间动线应简洁明了。

4.3.3 起居室(厅)的顶面不宜全部采用装饰性吊顶。

4.3.4 起居室(厅)设计应安装空调机或预留空调机安装条件,空调机送风口不宜正对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方。

4.3.5 起居室(厅)设计应结合基本家具尺寸和布置,按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电视、电话、网络、电源插座、可视对讲、温控面板、开关面板等进行定位。

4.4 卧室

4.4.1 卧室设计应布置床(双人床或单人床)、床头柜、衣柜等基本家具;书桌、椅子等家具可根据功能需求合理布置。

4.4.2 卧室设计应结合基本家具尺寸和布置,按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电视、电话、网络、电源插座、温控面板、开关面板等进行定位。

4.4.3 卧室宜采用照明双控开关,并分别设置于卧室床头与卧室入口。卧室宜设置感应夜灯。

4.4.4 卧室顶面不宜全部采用装饰性吊顶。

4.4.5 卧室应安装空调机或预留空调机安装条件,空调机送风口不应对床。

4.5 餐厅(就餐区)

4.5.1 餐厅(就餐区)设计应布置餐桌、餐椅等基本家具;餐桌尺寸和餐椅数量应根据功能需求合理布置。

4.5.2 餐厅(就餐区)应靠近厨房布置。

4.5.3 餐厅(就餐区)宜设置收纳家居小物品和小家电的储藏空间。

4.6 厨房

4.6.1 厨房设计应符合《住宅整体厨房》JG/T184的相关规定。

4.6.2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具有直通室外的门或窗且自然通风良好的独立可封闭空间。

4.6.3 厨房家具应整体设计,宜根据操作顺序合理布置储蔵、洗、切、烹调等设施。

4.6.4 厨房宜做吊顶,管道井及吊顶应结合设备检修需要,在适宜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4.6.5 厨房排油烟机横管宜在吊柜上部或吊顶内部排布,不宜穿越吊柜。

4.6.6 开放式厨房与其他空间交界处宜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底部距地净距不应小于2.00m。

4.6.7 厨房设计应对表4.6.11中的厨房设施进行位置定位,并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燃气接口。

4.6.8 厨房设计应对燃气表、燃气管线进行布置,并与燃气专项设计协同。

4.6.9 厨房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应设防潮层,设置部位和尺寸应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中的相关规定。

4.6.10 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应小于0.55m,操作台高度宜为0.80m~0.90m,操作台前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操作台台口宜做防滴水设计,台面贴墙应采取后挡水处理,洗涤池应有防溢水功能。

4.6.11 厨房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6.1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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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卫生间

4.7.1 卫生间应具备盥洗、便溺、洗浴等基本功能。

4.7.2 整体卫浴间设计,应符合《住宅整体卫浴间》JG/T183的相关规定。

4.7.3 卫生间宜设吊顶。管道井及吊顶应结合设备检修需要,在适宜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4.7.4 卫生间设计宜按照干湿分区布局。

4.7.5 卫生间设计应对表4.7.12中的卫生间设施进行位置定位,并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接口。

4.7.6 卫生间应预留物品搁置的空间。

4.7.7 卫生间地面及墙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防水层高度距地面面层不应小于1.2m,当设有非封闭式洗浴设施时,花洒所在及其临近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8m,除应设置防水层的墙面外,其余部分墙面及顶面均应设置防潮层。当浴区采用轻质墙体时,墙面应做通高防水层。

4.7.8 卫生间地面应按不小于1%的坡度向地漏找坡。

4.7.9 卫生间地面应低于相邻房间地面20mm或做挡水门槛。但需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应低于相邻房间面层15mm,并应以斜坡过度。

4.7.10 淋浴房(区)应设置地漏,地漏找坡坡度应不小于1%;淋浴房(区)宜设置挡水,当不设挡水时内外宜有15mm的高差。

4.7.11 淋浴房门宽不宜小于0.55m,应外开或推拉。

4.7.12 卫生间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4.7.1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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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套内楼梯

4.8.1 套内楼梯宜选用成品楼梯,并符合《住宅内用成品楼梯》JG/T405的规定。

4.8.2 套内楼梯应至少一侧设置扶手,临空侧应设置扶手;套内临空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室内扶手、临空栏杆顶部的设计水平荷载应不小于1.0kN/m。

4.9 储藏空间

4.9.1 卧室宜设置衣柜或进入式储藏空间。

4.9.2 固定式储藏空间应结合建筑墙体、顶面等部位进行整体设计,内部隔层宜采用活动隔板,宜采用标准化、装配式成品家具部品。

4.9.3 进入式储藏空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考虑自然采光、通风和除湿;无自然通风的应设机械排风设施。

4.9.4 设于底层或紧邻卫生间墙面的储藏空间应釆取防潮措施。

4.10 阳台

4.10.1 阳台应预留晾晒衣物的空间并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4.10.2 当阳台设置地漏时,地面应向地漏方向找坡,坡度不应小于1%。

4.10.3 当阳台设有洗衣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电源插座及专用地漏,排水应满足雨污分流的要求;

2 阳台楼(地)面应设防水层;

3 开敞阳台、露台设置洗衣机等室内电器时应设防雨设施。

4.10.4 当套内面积较大时,宜设置家务区。当设置家务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务区应紧邻或设置在晾晒阳台;

2 家务区应整体设计;

3 家务区应洗衣机、手洗盆、拖布池、洗涤用品、清洁工具及家居杂物吊柜等设施进行位置定位,并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接口;

4 设置在阳台的家务区地面应高于相邻阳台地面50mm;

5 设置在阳台的家务区宜设置可开启的遮蔽设施,该设施应满足防晒、防水、通风和易清洁的要求。

4.11 门窗

4.11.1 全装修住宅入户门应具备防盗、隔声功能,并应根据其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防火等级。向外开启的入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入户门开启。

4.11.2 全装修住宅套内房间应设有房间门,房间门宜向内开启。

4.11.3 套内门五金应包含门锁、拉手、合页(导轨、地弹簧)、门吸(闭门器)等;可开启内窗五金应包含拉手、合页(导轨)等。

4.11.4 套内门扇厚度不应大于40mm。

4.11.5 门窗扇及门窗套宜采用标准化成品部件。

4.11.6 当全装修住宅设有凸窗或低于0.90m的临空外窗时应设置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关规定。

4.11.7 卫生间木门套及与墙体接触的侧面应采取防腐措施。门套下部的基层宜采用防水、防腐材料。门槛宽度不宜小于门套宽度,且门套线宜压在门槛上。

5 公共部位

5.1 一般规定

5.1.1 全装修住宅公共部位室内装修设计应包括从住宅公共出入口到入户门之间的公共使用、交通等空间的设计,如公共门厅、走廊、信报间、候梯厅、楼梯间等。

5.1.2 公共部位设计不应采用玻璃及重型材料吊顶。

5.1.3 公共部位的墙面、吊顶造型应综合考虑设备和管线设计,并采取易于检修的构造措施。

5.1.4 公共部位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做护角,护角高度不应低于2.00m,护角宽度不应小于50mm。

5.1.5 公共部位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灯,灯具应采用延时自动熄灭或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当应急疏散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应采取消防时强制点亮的措施。

5.2 公共门厅、候梯厅

5.2.1 公共门厅门禁开关应设置在靠近门把手的墙面上。

5.2.2 首层公共门厅宜合理设置信报箱、告示栏等辅助服务设施,信报箱的设置应符合《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及《住宅信报箱》GB/T24295的相关规定。

5.2.3 高层住宅应在公共门厅明显位置设置通往楼电梯的指示标识。

5.2.4 候梯厅的净深度不应小于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候梯厅墙面装修做法厚度不应影响净深度。

5.2.5 候梯厅应设置楼层指示标识,入户门应设置门牌标识。

5.2.6 电梯门洞口装修应有防碰擦措施。

5.3 楼梯间

5.3.1 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并应设置防滑措施。

5.3.2 楼梯间应设置楼层指示标识。

5.3.3 当楼梯使用玻璃栏板时,应采用安全夹胶玻璃,玻璃边缘应钝化处理。

6 材料

6.0.1 全装修住宅室内材料的选用宜符合表6.0.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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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全装修住宅公共部位及套内装修设计采用玻璃隔断、玻璃栏板等玻璃板材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并采用防自爆坠落措施和安全耐久的安装方式;安全玻璃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相关规定。

7 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采用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的方式。

7.1.2 各类设备、设施、管线、开关、电源插座应进行综合设计,并满足安装、使用、维修和更替的要求。

7.2 给排水

7.2.1 全装修住宅应配置生活热水供应设施。

7.2.2 敷设在住宅吊顶内的冷、热水给水管道应采取相应的保温、防结露措施。

7.2.3 地漏不宜设置在门口附近,并不应被家具、设备等遮挡,淋浴器排水地漏应保证排水畅通,洗衣机排水宜采用防止反溢和防干涸专用地漏。

7.2.4 厨房洗地池、洗脸盆排水应设置存水弯,且不应采用软管连接。

7.2.5 需要排水的空调设备处应设置排水设施。

7.2.6 全装修住宅的套内龙头、坐便器、淋浴器等生活用水器具用水效率的等级标准应符合《海南省住宅建筑节能和绿色设计标准》DBJ46-039的相关要求。

7.2.7 生活给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均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7.3 燃气

7.3.1 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关规定。

7.3.2 燃气管线接口应与燃具靠近布置;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00m,并不应有接口,橡胶软管不应穿墙、顶面、地面、窗和门。

7.3.3 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7.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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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0m;燃气表装在燃气灶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低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或橱柜底面距离不应小于100mm。

7.3.5 当燃气表或燃气管设置在厨房橱拒内时,橱柜应具有自然通风功能。燃气表四周应预留不小于100mm的安装和检修空间。

7.3.6 燃气设施之间的水平管不应穿越燃气灶上方。

7.3.7 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地面和墙面应为不燃材料,燃气热水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燃气热水器与相临建筑部位净距不宜小于:上方600mm、侧方150mm、后方150mm、前方150mm。

7.3.8 燃气灶、燃气热水器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7.3.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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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暖通

7.4.1 全装修住宅套内的居住空间应安装空调设施或预留空调设施安装条件,并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

7.4.2 空调设备应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及《海南省住宅建筑节能和绿色设计标准》DBJ46-039的相关要求。

7.4.3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地间接排放,不应出现倒坡。

7.4.4 全装修住宅套内空调室内机的位置设置应合理,不宜直接吹向人体。

7.4.5 全装修住宅的空调室内外机进出风口的位置及遮挡性装饰应设置合理,不应出现由于阻力过大导致风量不足的情况。

7.5 电气

7.5.1 全装修住宅套内的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不应超过其建筑设计相应配电箱的计算容量。

7.5.2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与建筑设计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7.5.3 选用的电气设备,应与配电箱进线电源电压等级(220V、380V)匹配。当采用三相电源入户时,户内配电箱各相负荷应均衡分配。

7.5.4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除壁挂式分体空调电源插座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7.5.5 全装修住宅套内电源插座安装位置、数量应结合室内墙面装修设计及家具布置设置,并应符合表7.5.5的规定。卫生间内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表7.5.5中高度,其他房间插座安装高度可采用表7.5.5中的高度,也可根据用电设备、家具调整安装高度。坐便器附近宜预留一个低位电源插座,厨房洗涤池下方宜预留两个低位电源插座,每个可分居住空间门口宜设置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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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全装修住宅电源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厨房、卫生间、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型电源插座。

7.5.7 露天或无避雨措施的室外场所,不宜设置灯开关、门铃按钮、电源插座;必须设置时,灯开关、门铃按钮、电源插座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材质为塑料时应为防紫外线型。

7.5.8 露天或无避雨措施的室外场所不应设置洗衣机等只允许在室内场所使用的家用电器。

7.5.9 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照明光源的其他要求、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照明灯具其附属装置、照明质量、照度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等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要求。

7.5.10 除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外,配电箱至灯具的照明配电线路应敷设PE线。特低电压照明系统仅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

7.5.11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电气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除下列回路外,应采用具有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对所有回路提供保护。

1)采用电气分隔保护措施,且一回路只供给一个用电设备;

2)采用安全特低压(SELV)或保护特低压(PELV)保护措施的回路。

2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3 0区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X7B或IP27,1、2区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X4B或IP24。

4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灯、浴霸、空调、电热水器的开关宜设置在卫生间外,如必须设置在卫生间内,应设在0、1、2区外。

5 卫生间0、1、2区外,固定式电气设备专用的插座可低于1.5m,给移动式电气设备使用的插座,应不低于1.5m。

7.6 智能化

7.6.1 全装修住宅套内双孔信息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位置、数量应结合墙面装修设计及家具布置设置,并应符合表7.6.1的规定;插座安装高度宜采用表7.6.1中的高度,也可根据用电设备、家具高度调整安装高度。其他卧室,宜设1个双孔信息插座,安装高度与主卧室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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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全装修住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时,应根据气源选择相应的探测器,使用天然气的住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住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住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7.6.3 全装修住宅公共部位、套内的安全防范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室内入侵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和《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中的相关规定。

8 室内环境

8.0.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建筑室内的自然采光,且墙面、顶面宜采用浅色的饰面材料。

8.0.2 住宅室内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要求,合理选择光源,确定灯具形式及安装位置。居住建筑照度标准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要求。

8.0.3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合理布置室内家具及隔断,不应影响室内自然通风。

8.0.4 厨房、卫生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厨房排油烟机的排风量宜为300m³/h~500m³/h,排风口静压不应大于5Pa;卫生间排风机的排风量宜为80m³/h~100m³/h。并应防止公共排油烟(气))道的烟气倒灌、串气和串味。

8.0.5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及《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规程》XXXX-XX的相关要求,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8.0.6 全装修住宅套内的排油烟机的排放途径应与建筑设计一致,排油烟管道应接入建筑设计的竖向排气道,厨房排油烟机宜靠近外墙设置,水平排烟管应向室内设置不小于1%的坡度。室内装修设计应设有方便防火止回阀检修和更换的措施。

8.0.7 全装修住宅套内无外窗的卫生间,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并通过建筑设计的排气通风道排出室外。

8.0.8 室内声环境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宜采用隔声性能良好的墙体和门窗。

2 宜采用减震垫板、软垫层或架空层的地板等,减少固体传声。

3 当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电梯井道墙体应采取隔声、减震措施。

4 水、暖、燃气等管道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等隔声措施。

5 各机电设备、器具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9 防火

9.0.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要求。

9.0.2 全装修住宅室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9.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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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面、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9.0.4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中墙面面层厚度不应影响建筑疏散走道净宽要求。

9.0.5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顶面、吊顶、装饰面板、水泥石灰粉饰层内严禁采用明线直接敷设,导线必须采用钢导管、绝缘导管或线槽敷设。电线的敷设应符合国家及海南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配电线路敷设用的塑料导管、槽盒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4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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