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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司机需有海口户籍或居住证

海口网  2016-11-10 10:07

[摘要] 11月10日,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发布《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采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其中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750ml;在海口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还以应该拥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接入的网约车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二)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报备信息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等。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除外)或非营运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

(三) 对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应当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出租车乘客险,其中营业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险保额均不得低于60万。

(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报备信息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情况等。

(六)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按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接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抽检查核。

(七)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八)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拥有《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并将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向政府监管平台报备。

(九)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和客户端应用程序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十一)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应向乘客出具本市网约车发票。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及目的地的,网约车经营者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十一)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并正常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维修,定位装置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属车辆接入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对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乘客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运营、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运营、监管设备完好,不得破坏、改装;相关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三)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六)不得巡游揽客。

(七)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不得轮排候客、揽客。

(八)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九)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三)网约车驾驶员只能加入1个网约车平台,1辆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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