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之则为其计深远,我们中华民族历来重视为子女作长远打算,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现便是父母为了子女有一个安稳的生活而为子女购置房产出资。然而当今社会高速发展,人们思想渐趋多元,鲜有人能够稳定在一段婚姻当中,更有甚者昨天领证今天便又领证。故而,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也不得不从法律的角度做下风险防范。那么问题来了,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我们该如何规避风险?
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我国婚姻法解释第三的规定可知,此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由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款的精神可以推知一方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除非有相反约定宜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全资)为子女购房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除非另有约定,在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情况下,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子女名下,该房产都宜认定为双方子女按份共有。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
由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精神可知,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的,无相反约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其子女对该部分出资相对应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自己出资部分对应的份额为夫妻共同所有。婚后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的,无论房产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宜认定双方子女按各自父母出资额对应的份额按份共有,夫妻自己出出资部分为夫妻共同所有。
鉴于婚姻法属于我们私法,也即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允许个人约定排除非强制性适用的法律规定。在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买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但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夫妻二人的亦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提醒广大父母,在出全款为已婚子女购房时,如果你内心是想把出资赠予自己子女个人的,那么大大方方地将产权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什么话都不用说。千万不要要碍于面子而说出诸如这房子我是给你们夫妻二人的之类的话语,同理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除非你确实想将出资额赠予夫妻双方亦不要有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相悖的话语以免被对方录音作为证据将来对自己子女不利!
“南小妹”免费为你购房支招(Wei信:maer917)
海居君,海南置业专家、海南房产圈影响力自媒体、房天下创作者影响力50强。关注海南房地产,专业、客观,为购房者及海南房地产业界贡献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市场信息。截止2月,房产圈累计发布原创逾170篇,网友阅读量逾2,500,000。